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李智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12月2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722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智丞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2月20日晚上22時2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李智丞因女友邀約其前男友 毛聖旗 吃飯,心生不滿
,進入 毛男 所駕駛自小客車副駕駛座,嗣因毛男拿
出球棒嚇阻,李智丞即徒手拉扯毛男頭髮,加暴行
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毛聖旗於警訊之陳述。
(三)經民眾報案後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