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35號原告 阮妍寧 被告 李德昌 上列原告阮妍寧與被告李德昌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另就酌定子女親權及扶養費部分亦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家事庭法官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