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李珮宇
       陳麗雪
      陳 姃
       楊月雀
       賴月美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慧媚
原   告  盧儀潔
       梁富美
       陳月珠
       秦淑芳
       張雅芳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浩瑋楊家瑋 )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楊浩瑋(楊家
瑋)之正確住所,並應提出被告楊浩瑋(楊家瑋)之最新戶籍謄
本及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且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
、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1款,以及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
規定甚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
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是原告起訴時,即應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居
所等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資料,此為起訴之必要程式,以供
法院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及範圍,並進而開展後續之訴訟程
序。如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
所等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資料,或所記載之資料有誤、不足
以特定被告之身分時,應認原告之起訴即欠缺必要程式,應
先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原告未遵期補正,則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楊家瑋」之人為被告,惟
未記載其正確之住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從而本院無法依原
告起訴狀及其所提出之資料特定「楊家瑋」為何人,且原告
於民國108年3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中改稱被告本名應為「楊
浩瑋」,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及範圍,且致無法
開展後續之訴訟程序。是原告之起訴即有必要程式之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三、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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