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聲請人 傅富美 相對人 簡金水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18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5年6月1日│80,000元│105年6月1日│105年6月1日│554759│├──┼───────┼────────┼───────┼──────┼───────┤│002│105年6月20日│30,000元│105年6月20日│105年6月20日│383199│├──┼───────┼────────┼───────┼──────┼───────┤│003│105年6月20日│30,000元│105年6月20日│105年6月20日│586696│├──┼───────┼────────┼───────┼──────┼───────┤│004│105年7月5日│10,000元│105年7月5日│105年7月5日│554760│├──┼───────┼────────┼───────┼──────┼───────┤│005│105年7月12日│15,000元│105年7月12日│105年7月12日│586650│├──┼───────┼────────┼───────┼──────┼───────┤│006│105年7月21日│17,000元│105年7月21日│105年7月21日│554761│├──┼───────┼────────┼───────┼──────┼───────┤│007│105年8月2日│10,000元│105年8月2日│105年8月2日│554765│├──┼───────┼────────┼───────┼──────┼───────┤│008│105年8月8日│5,000元│105年8月8日│105年8月8日│586636│├──┼───────┼────────┼───────┼──────┼───────┤│009│105年8月18日│10,000元│105年8月18日│105年8月18日│586645│├──┼───────┼────────┼───────┼──────┼───────┤│010│105年9月5日│13,000元│105年9月5日│105年9月5日│55476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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