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扣繳稅款罰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70號原告 鄭明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柳秀英 訴訟代理人 王承筑 訴訟代理人 林宛琦 上列當事人間扣繳稅款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訂106年5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鳳山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