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原告 何國鋒 被告 龍龍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4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華澹寧法官陳麗芬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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