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時代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曾聲請對被告 黃珮珊 即雅鈴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