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5號原告 宋展恩
一、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撤銷假釋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