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26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宏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58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