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財產請求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3號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陳嫚旎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基隆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信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財產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