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80號
原 告 華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皓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
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5,20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4,7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