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詹春菊 被告 劉大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9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詹春菊對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985號,被告劉大源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唐一强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