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55號被告 花家豪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