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0
9、166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甲○○」簽名共拾玖枚及指印共貳拾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98年10月29日晚上6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2樓前遭警查獲施用毒品(另由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214號提起公訴)後,為圖規避刑責,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之犯意,以其胞兄「甲○○」之名義冒名應訊,接續在附表所示偽造署押之文件上,偽造「甲○○」之署押多次,復將附表編號㈣所示偽造署押之文件上,有偽造「甲○○」署押之同意搜索證明書,持之交回員警而行使該私文書,足生損害於甲○○及偵查機關對於偵查之正確性。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甲○○查明後,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進行時之自白。
㈡證人甲○○及黃懸生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示偽造署押之文件。
三、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警方以「通知」之文件,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定之告知程序時,被告於該「通知」之「被調查詢問人」欄下偽簽姓名者,該「通知」實質上與訊問筆錄無異,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故論以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於「逮捕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章」欄偽簽他人姓名捺指印,因非在「收受人簽章」欄為之,而僅處於受通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雖於如附表編號㈨至所示之文件上偽簽「甲○○」之姓名及按捺指印,然該等文件並未備有「收受人簽章」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僅於該等文件之「被通知(告知)人」欄偽造簽名及按捺指印之行為,應僅論以偽造署押無訛。再依上開判別標準,被告於附表編號㈠至㈢、㈤至㈧及所示文件上之受測者簽名處或受詢問人欄等處偽造「甲○○」之簽名或按捺指印,均僅係處於受執行者或受詢問者之地位而為,並無表示其有製作何種文書或曾為何種之意思表示,亦應認屬偽造署押之犯行。核被告乙○○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又被告在附表編號㈠至㈢及㈤至所示之文件上所為之數個偽造署押行為,所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於時空間隔上,均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合理,即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附表編號㈣偽造「甲○○」之簽名及指印,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偽造署押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名,係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名義簽名共19枚、指印共20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偽造署押之文件│偽造署押數量││││(應沒收之署押)│├──┼─────────────┼───────────┤││98年10月29日第一次警詢筆錄│「甲○○」名義之簽名2││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枚、指印2枚│││年度偵字第809號偵查卷宗第││││21頁及第21頁反面)││├──┼─────────────┼───────────┤││98年10月3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甲○○」名義之簽名2││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枚、指印4枚│││年度偵字第809號偵查卷宗第││││22頁至第23頁反面)││├──┼─────────────┼───────────┤││口卡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甲○○」名義之簽名1││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09號偵查│枚、指印1枚│││卷宗第25頁)││├──┼─────────────┼───────────┤││同意搜索證明書(臺灣桃園地│「甲○○」名義之簽名2││㈣│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0│枚、指印2枚│││9號偵查卷宗第26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甲○○」名義之簽名4│││索、扣押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枚、指印4枚││㈤│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09││││號偵查卷宗第27頁及第27頁反││││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甲○○」名義之簽名1││㈥│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枚、指印1枚│││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09││││號偵查卷宗第28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甲○○」名義之簽名1││㈦│押物品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枚、指印2枚│││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09號││││偵查卷宗第29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檢│「甲○○」名義之簽名1││㈧│體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枚、指印1枚│││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09號偵││││查卷宗第31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執│「甲○○」名義之簽名1│││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枚、指印1枚││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69號偵查卷宗第10││││頁反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執│「甲○○」名義之簽名1│││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枚、指印1枚││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69號偵查卷宗第11││││頁)││├──┼─────────────┼───────────┤││權利告知通知書(臺灣桃園地│「甲○○」名義之簽名1│││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枚、指印1枚│││69號偵查卷宗第11頁反面)││├──┼─────────────┼───────────┤││98年10月30日偵訊筆錄(臺灣│「甲○○」名義之簽名2│││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枚│││字第1669號偵查卷宗第21頁至││││第22頁)││├──┴─────────────┼───────────┤│總計│「甲○○」名義之簽名共│││19枚、指印共2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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