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鄧文正 被告 林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即依原告陳報本件曳引車之車頭價值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