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5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高雄市商業會代表人 蔡國司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鄭素玲 訴訟代理人 郭耿華
黃俊榮 謝幸真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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