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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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1318號、95年度偵字第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①犯罪事實欄第十三行前段「陸續」後補註「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及同年十一月二日、五日」。②犯罪事實欄第十六行後段「乙○○」後補註「於次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以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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