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6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日一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
十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八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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