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290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
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
訴訟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載明被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惟未記載
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
日限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有裁定1紙足參,原告於同年月17
日收受送達,逾期不為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依前開規定
,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台北簡易庭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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