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國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國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國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於民國103年7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9年1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3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