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健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健弘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宋健弘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宋健弘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健弘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另附表一所示之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一編號2、4至11、14至16)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一編號1、3、12、13),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綜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分別為加重竊盜、竊盜、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犯罪時間分別於民國111年11月間至112年12月間;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分別為竊盜、過失傷害等罪,犯罪時間分別於112年1月間至112年11月間;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分別為竊盜、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等罪,犯罪時間分別於111年10月間至112年10月間,依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不同等總體情狀,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分別定其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並就拘役、罰金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4至11、14至16所示之罪,雖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如附表一編號1、3、12、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永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予盼附表一編號案由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111年11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74號113年1月4日同左113年1月4日2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6月17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51號、113年度審易字第56號113年4月9日同左113年5月15日3攜帶凶器踰越門窗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112年7月2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6月12日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47號、113年度審易字第448號113年4月26日同左113年6月5日編號4至13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如下:1.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即編號4至11部分):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即編號12、13部分):有期徒刑1年2月。5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7月2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7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8月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8月2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8月2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0月2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1過失傷害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7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2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有期徒刑8月112年7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3攜帶凶器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112年8月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4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1月30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82號113年5月27日同左113年6月26日15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1月30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689號113年7月5日同左113年8月7日16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2月2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附表二編號案由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罪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4月26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058號112年11月7日同左112年12月13日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竊盜罪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059號112年12月1日同左113年2月16日3竊盜罪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月3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竊盜罪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3月14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322號112年12月25日同左113年2月8日5過失傷害罪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968號113年3月4日同左113年4月17日6竊盜罪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352號113年9月4日同左113年10月8日附表三編號案由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罪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1年10月2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057號112年9月14日同左112年11月21日編號1至2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竊盜罪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5月19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322號112年12月25日同左113年2月8日3竊盜罪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9月15日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48號113年4月26日同左113年6月5日4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年10月19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34號113年5月10日同左11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