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憲霖選任辯護人黃文力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478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憲霖是汽車修護員,平時需駕駛自用小客車測試效能,駕駛為其附隨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8月6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的普通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市○區○○路內側車道由南向北之方向行駛,原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盡上開注意之義務,於同日上午8時40分許,行經該嘉義市○○路○○○街○○號誌交岔路口時,貿然自南向左轉彎向西駛入嘉義市○○街,適告訴人 柯語柔 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到達同一交岔路口,亦未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即直行穿越同一交岔路口,兩人均煞避不及,發生碰撞,致柯語柔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硬腦膜下出血、股骨幹骨折、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併失智症,日常生活需人照顧無法自理,終身缺乏工作能力,永久不能逆之神經學傷害、腦力受損等重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
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刑事訴訟法第23
3條第1項、第236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之情形在內;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得指定代行告訴人者,以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
1項規定甚明,是告訴乃論罪之被害人縱因意識不清且不能言語,不能行使其告訴權,但如為有配偶之人,顯尚有得為獨立告訴之人,自無由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07號、83年度台非字第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害人柯語柔於106年12月28日具狀提出告訴,此有刑事告訴狀1只在卷可參(他卷第3至4頁)。惟其事後因車禍腦傷顱內出血手術後,嚴重影響其認知功能語言與理解表達能力,對問話無法正確反應或回答,已達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等情,經本院民事庭於107年7月20日裁定為監護宣告,並選定其母 李嘉惠 為監護人,該裁定則於107年7月24日送達其母李嘉惠,此經本院核閱107年度監宣字第187號民事案卷無訛。而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是告訴人柯語柔之母李嘉惠於107年7月24日即成為告訴人柯語柔之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自可獨立提出告訴。檢察官固於107年
7月31日發函指定告訴人之母李嘉惠為代行告訴人(偵卷第25頁),然斯時李嘉惠已取得告訴人柯語柔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本得獨立提起告訴,則檢察官嗣後指定李嘉惠為代行告訴人於法不合,不生指定代行告訴之效力,合先敘明。
四、本件告訴人柯語柔已於106年12月28日具狀提出告訴,其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李嘉惠亦於107年8月2日具狀提出告訴(偵卷第27至28頁),而被告亦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柯語柔、李嘉惠均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 可佐 (本院嘉交簡字第1254號卷第153頁),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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