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重量零點叁捌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1年5月20日以91年度竹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2年1月3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於96年2月5日晚間10時許,在新竹市○○路與南大路交岔路口處之「唐老鴨電子遊戲場」內,以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4公克,空包裝0.19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92公克,驗餘重量0.383公克),並自斯時起即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巷○○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坦承上揭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暨證物照片7張。
(三)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04公克、空包裝總重0.1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92公克,驗餘重量0.383公克)。
(四)法務部調查局96年3月7日調科壹字第0962301819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4月23日管檢字第0960003851號鑑定書各1紙。
(五)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2月12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送驗檢體編號:A-069號)、新竹市警察局辦理煙毒、麻醉藥品案尿液送驗受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暨送驗登記簿影本各1份(證明被告甲○○並未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同時自綽號「小胖」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處收受第一、二級毒品而持有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為異種類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三)累犯:被告有如犯罪事實項下所記載之前案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動機、犯罪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依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本案所扣之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4公克,空包裝總重0.19公克,扣押物品清單96年度白保管字第29號,96年度毒偵字第295號偵查卷第38頁)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重量0.383公克,扣押物品清單96年度安保管字第33號,同上偵查卷第42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