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1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丁○○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一件(發票人丁○○、甲○○、丙○○○共同簽發,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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