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0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譚吉龍犯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九二年刑保字第000一九四0五號)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因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及拘票附於本院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乙○○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是被告乙○○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桂英法官曾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