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5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孔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