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智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智簡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倖瑜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9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倖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張倖瑜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之商標,且目前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並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各項商品,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其竟基於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5年7月間某日起,在其高雄市○○區○○路○○號10樓居所,於FACEBOOK臉書網站上由其成立之「LOVESHOP精品」社團網頁,刊登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及拍賣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而陳列之。嗣員警發現上情,出於蒐證之目的,於106年1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800元購得仿冒前揭商標之皮帶1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屬仿冒商標商品後,再於106年3月9日下午1時35分許,經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張倖瑜上址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倖瑜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拍賣網頁照片、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106年1月17日函暨所附開戶人資料、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0
6年1月26日函、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文件、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吳媚娜出具之鑑定報告、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識證明等附卷可稽,足認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查本件員警購買前揭仿冒商標皮帶時,係以蒐證為目的,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買賣行為自未成交,是屬未遂階段(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非法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自
105年7月某日起至106年3月9日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為單一陳列行為之繼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同時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同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竟於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影響商標專用權人之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被告所陳列及持有之仿冒商標商品種類、數量均非微少,侵權市值甚高,被告所為實有不該;另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坦承犯行,其係大學在學學生之智識程度、自稱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所陳列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而被告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而有犯罪所得800元一節,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該800元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安淑慧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指定商品│├──┼────────┼──┼─────┼─────┼─────┼────┤│1│仿冒香奈兒耳環│22對│瑞士商香奈│00000000│107.3.31│耳環、項│││││兒股份有限│││鍊、手環│││││公司││││├──┼────────┼──┼─────┼─────┼─────┼────┤│2│仿冒香奈兒項鍊│1件│瑞士商香奈│00000000│107.3.31│耳環、項│││││兒股份有限│││鍊、手環│││││公司││││├──┼────────┼──┼─────┼─────┼─────┼────┤│3│仿冒香奈兒手環│1件│瑞士商香奈│00000000│107.3.31│耳環、項│││││兒股份有限│││鍊、手環│││││公司││││├──┼────────┼──┼─────┼─────┼─────┼────┤│4│仿冒香奈兒皮夾│1件│瑞士商香奈│00000000│112.12.31│皮夾│││││兒股份有限││││││││公司││││├──┼────────┼──┼─────┼─────┼─────┼────┤│5│仿冒香奈兒手錶│2件│瑞士商香奈│00000000│107.4.30│鐘錶│││││兒股份有限││││││││公司││││├──┼────────┼──┼─────┼─────┼─────┼────┤│6│仿冒LV項鍊│1件│法商 路易威 │00000000│112.6.30│項鍊│││││登 馬爾悌耶 ││││││││公司││││├──┼────────┼──┼─────┼─────┼─────┼────┤│7│仿冒LV皮夾│9件│法商路易威│00000000│108.1.31│皮夾│││││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111.11.30││││││├─────┼─────┤││││││00000000│109.6.30││││││├─────┼─────┤││││││00000000│112.11.30││├──┼────────┼──┼─────┼─────┼─────┼────┤│8│仿冒YSL耳環│1件│法商 伊芙聖 │00000000│113.8.31│耳環│││││羅蘭公司││││├──┼────────┼──┼─────┼─────┼─────┼────┤│9│仿冒GUCCI皮帶│2件│ 義商固 喜歡│00000000│112.1.15│皮帶│││││固喜公司├─────┼─────┤││││││00000000│115.3.31││├──┼────────┼──┼─────┼─────┼─────┼────┤│10│仿冒GUCCI錢包│3件│義商固喜歡│00000000│111.11.30│錢包│││││固喜公司├─────┼─────┤││││││00000000│115.10.15││├──┼────────┼──┼─────┼─────┼─────┼────┤│11│仿冒MK手環│1件│瑞士 商邁可 │00000000│115.5.15│手環│││││ 科斯 (瑞士││││││││)國際公司││││├──┼────────┼──┼─────┼─────┼─────┼────┤│12│仿冒CD項鍊│1件│ 法商克麗絲 │00000000│113.12.15│項鍊│││││ 汀迪奧高巧 ││││││││股份有限公││││││││司││││├──┼────────┼──┼─────┼─────┼─────┼────┤│13│仿冒AGNESB手錶│1件│ 法商畢佛爾 │00000000│115.12.15│手錶│││││ 艾佛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