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1號上訴人即原告查臺桂
查化育查資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秀珠 等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查資桂、查臺桂、查化育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72,284元、588,391元、579,735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9,585元、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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