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1號上訴人即原告查化育訴訟代理人 查資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珠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2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渠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