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8號原告 石清淞 被告 沈全
沈阿能 石德勝 訴訟代理人 石德利 被告 石坤晟
沈李玉梅 石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漏未附附圖即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應補充本裁定附圖為該判決之一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等同誤寫、誤算之其他類比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充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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