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總合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逢福 被告崴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奕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9,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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