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鄭堂金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江縣政府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連江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上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9,832元【計算式: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71.94+1055.18)×公告現值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
二、提出連江縣○○鄉○○段0○0地號土地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郭子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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