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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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5號聲請人 朱蕙伽 住金門縣○○鎮○○○0○0號3樓代理人 吳秀娥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張育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38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且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審查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聲請,亦認定聲請人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同意就其與相對人間之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准予扶助等情,有審查表、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影本各件為證,本院認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梨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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