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債權人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溢萊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積欠水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債務人公司已解散,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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