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松諺選任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具保人蕭郁蓁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郁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合法傳喚,且通知上開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然被告仍未於指定時間到庭;再由本院核發拘票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具保人身分證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本院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之送達證書、本院拘票、被告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皆無因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具保人亦無另案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致未能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之正當理由,均有被告與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附卷足憑;又被告、具保人現所在之戶籍住所仍同前址並無變動之情事,亦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李怡昕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