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 蔡政奇 被告協辰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正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3,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