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羅葶羽
徐榮貴 被告香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湯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