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淩指定辯護人何崇民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沒收欄第(四)段倒數第4行,關於「及附表三轉讓禁藥。」之記載,應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判決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新楣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