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甲○○庚○○戊○○丁○○丙○○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嘉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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