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6號原告善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以強 被告正闊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