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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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服役及退役(含預官)之起迄時間,以及退役前之薪資數額證明。
(二)每月扶養雙親之費用,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為每月8,000元,另據97年4月30日陳報狀所載為16,000元,究竟以何者金額為確?
(三) 洪明祥 (00年00月0日生,54歲)、 黃素敏 (00年00月00日生,51歲)目前有無工作?收入情形如何?又其他兩位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其財產及收入狀況為何?與聲請人每月之扶養分攤比例及方式。
(四)96年12月7日毀諾後,除於96年12月17日、97年1月4日與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協商外,有無再與其它銀行進行協商?如有,並請陳報與何銀行進行協商、協商金額、期數、利率、每月協議還款金額,以及迄今還款情形。
(五)於96年12月17日、97年1月4日與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協商後,每月協議還款金額已自9,568元調降為5,293元,何以隨即毀諾?請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