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附表編號5所減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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