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電信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0月16日犯電信法第58條第3項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35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罰金部分已經執行完畢,有期徒刑部分尚未執行完畢,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准予減刑。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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