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8月間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513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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