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王財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執他字第209號),聲請專科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主張︰被告郭王財所涉及的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因被告死亡而經法院判決不受理。附表一、二所示之物都是違禁物,因此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經核對卷證資料,附表一所示之物是具有殺傷力的槍彈,屬於違禁物。附表二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所以決定同意檢察官的要求。
三、根據上述說明,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
主文所記載的處分。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附表一:編號名稱數量1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金屬彈匣2個,具殺傷力)1枝2改造子彈(具殺傷力)23顆附表二:編號名稱數量1改造工具1批2引線(電發火頭)1捆3底火17個4玻璃粉1包5硫磺粉1包6黑色火藥11包附表三:
編號名稱數量1土製爆裂物(鋁罐1個、接收器1個)1組2土製爆裂物(爆竹1捆6個、爆竹1個、接收器1個)1組3土製爆裂物(塑膠盒裝爆裂物1個、接收器1個)1組4土製爆裂物(接收器1個、搖控器4個)1組5土製爆裂物(瓦斯罐1罐)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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