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調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簡調字第32號聲請人 陳秀子 聲請人 林玉嬌 聲請人 林玉妹 聲請人 林金順 聲請人 林金享 聲請人 林金枝 聲請人 游林金英 聲請人 林金珠 聲請人 林辰翰 聲請人 林語涵 聲請人 林語慧 上十一人共同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孫裕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易宗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易宗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地址寄送調解通知書後,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嗣本院命聲請人補正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僅具狀陳報無法提出補正,堪認本件送達相對人之文件,已無合法送達通知相對人到院調解之可能,而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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