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18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賴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賴美玲於民國97年4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2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21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美玲552│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11131│0000000000│04月02日││點九七│││元│301│起│││├──┼───┼─────┼──────┼──────┼───────┤│002│新臺幣│賴美玲552│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52157│0000000000│04月02日│││││元│301│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