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聲字第21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紀雯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九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雯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紀雯煒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二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受刑人紀雯煒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一0一年三月一日起至一0一│一0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止│一年六月二十日止│├───┬───┼─────────────┼─────────────┤│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一0一│一0一││案├───┼─────────────┼─────────────┤│年│字│偵│偵││號├───┼─────────────┼─────────────┤│度│號│二二六二八│一六六八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年│一0二│一0一(聲請書誤載一0二)│││案├─┼─────────────┼─────────────┤│後││字│簡│簡│││號├─┼─────────────┼─────────────┤│事││號│七六八│八三0三││├─┼─┼─────────────┼─────────────┤│實│判│年│一0二│一0一│││決├─┼─────────────┼─────────────┤│審│日│月│二│十二│││期├─┼─────────────┼─────────────┤│││日│二十二│二十八│├───┼─┴─┼─────────────┼─────────────┤││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一0二│一0一(聲請書誤載一0二)││確│案├─┼─────────────┼─────────────┤│││字│簡│簡││定│號├─┼─────────────┼─────────────┤│││號│七六八│八三0三││日├─┼─┼─────────────┼─────────────┤││確│年│一0二│一0二││期│定├─┼─────────────┼─────────────┤││日│月│四│四│││期├─┼─────────────┼─────────────┤│││日│一│二十六│├───┴─┴─┼─────────────┼─────────────┤│備註│新北地檢一0二年度執字第四│新北地檢一0二年度執字第五│││八0八號│四三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