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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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聲字第23號聲請人 周亞美 相對人 周亞藍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其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