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5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叁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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